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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
日期:07-01  浏览次数:7557  视力保护色: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中央及省委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积极应对疫情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招标效率

(一)同一批复文件中同类简单施工项目,可以采用捆绑、打包等批量方式进行招标。

(二)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在完成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后,可按规定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相关编制单位、评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在计划实施投资时或项目立项后,可以通过招标方式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已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以不再另行组织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咨询业务招标。

二、规范发包行为

(四)依法必须招标限额以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可以由项目单位依法自行选择采购方式。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五)在建项目追加造价不超过原合同造价的30%且不超过1000万元的附属工程、在建项目的主体加层工程,原承包单位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可以由原承包单位承包。

三、支持科技创新

(六)根据通过评定的首台套产品目录,项目单位在招标采购同类型产品时,原则上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在首台套产品投标时,招标单位不得提出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不得超出招标项目实际需要或套用特定产品设置评价标准、技术参数等。对于已投保的首台套产品,一般不再收取质量保证金。对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首台套投标的行为,各级行政监督部门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等规定从严查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四、优化服务保障

(七)完善省市共建,市县一体平台服务第三方评价机制,不断优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等服务;开展大数据分析,为规范交易市场、服务行业监管、优化营商环境、宏观经济决策提供参考和支撑。

(八)优化交易规则和服务流程,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原件核对等事项和环节一律取消;对于能够采用告知承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取消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

(九)推广一表申请”“一网通办,积极推行交易服务网上办理。建立突发情况下城市运行必需项目、重点建设项目、扶贫项目招标投标绿色通道,做好进场交易服务保障工作。

五、公开履约信息

(十)项目单位要切实履行招标项目合同实施环节的主体责任,应当及时将中标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的变更,以及合同内容变更、合同终止和解除、违约行为处理结果、竣工验收等信息,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上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六、加强监督管理

(十一)省发展改革委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的综合性规定,对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省国资委指导和监督省属企业健全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制度执行,确保招标投标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开展。

(十二)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积极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工作,加快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测分析,采用现场监督与在线监督相结合方式,加大对借用资质投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制止和纠正妨碍公平竞争的各种做法。

 

 

 

202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