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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评定分离”办法指导规则(试行)
日期:12-25  浏览次数:10963  视力保护色: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落实招标人法定的定标权,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指导规则。

    第二条 本指导规则适用于所有实施“评定分离”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试行阶段,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97号)、《关于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市〔201813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市〔2018138号)等文件精神,建筑方案设计招标、采用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的项目招标,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可实施“评定分离”。

    第三条 定标一般采用“优中选低,低中选优”的原则。

    “优中选低”是指对重大项目和技术比较复杂项目,在优质企业中选择一个投标报价相对较低的企业。

    “低中选优”是指对一般技术通用型项目,在投标报价较低的投标人中选择一个相对优质的企业。

 

第二章  评标

第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第五条 采用“评定分离”的招标项目,应将所有投标单位纳入评审范围。但当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多于15家时,评标委员会可以通过抽签法、价格法、资信排序等方法,确定不少于15家的投标人进入评标程序,具体入围方式和进入评标程序的投标人数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六条 评标采用定性评审方式。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各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意见,指出各投标文件中的优点和存在的缺陷、签订合同前应当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不对投标文件进行打分,不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 评审一般分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两个步骤。

    (一)初步评审程序可参照如下:

资格审查或资格复核。

评审入围筛选(如有)。

其它符合性评审。

投标文件的澄清。

    (二)详细评审程序可参照如下:

    1.技术标评审。技术标评审采用合格制。对投标文件出现违反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或国家强制性条文标准的情形,评审结论应判为“不合格”。不存在前述情形的技术标评审结论为“合格”。

    2.商务标评审。具体评审细则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审内容主要包括实质性内容是否响应招标文件,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报价组成是否存在不合理、是否存在需要注意的不平衡报价等情况。

    第八条 除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和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判定。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明显文字错误或计算错误等各类疑点,应先通知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对依照招标文件规定拟否决其投标的,应先向投标人书面询问核对。

    第九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将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推荐给招标人,并对每一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提出明确的评标结论。

中标候选人不得少于3家。不宜超过7家,具体数量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时,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作出是否具备竞争性判断,如具备竞争性,可继续推荐中标候选人。竞争性判断的方式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对中标候选人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日。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中标候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成立的,取消相应中标候选人资格。是否重新推荐或补充中标候选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三章  定标

    第十一条 定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优中选低、低中选优和充分竞争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1名中标人,并向招标人提交定标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定标方法、定标规则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定标委员会可单独或组合采用下列方法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一)价格竞争定标法。对一些具有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的工程项目,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竞争方法,如最低投标价法、第N低价法(N为事先约定的一个具体数字)、评标衡量值法等定标。采用价格竞争定标法的,可由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二)票决+价格定标法。对择优和竞价均有要求的项目,定标委员会从进入定标程序的中标候选人中,采用记名并注明理由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按得票数多少确定不少于3名中标候选人,再以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竞争方法确定中标人。

    (三)票决+抽签定标法。对择优有要求的项目,可由定标委员会对进入定标程序的中标候选人,采用记名并注明理由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按得票数多少确定不少于3名中标候选人后,再以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

(四)集体议事法。需要进行集体议事的项目,可由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充分发表意见并作书面记录确认,最终由定标委员会主任确定中标人。也可采用由定标委员会成员记名并注明理由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确定不少于3名中标候选人后,再由定标委员会主任确定中标人。采用集体议事法的单位应建立规范的集体议事规则。

    除上述方法外,招标人也可根据项目特点和自身实际,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其它定标方法。

    第十三条 采用票决+价格法、票决+抽签法和集体议事法定标的,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定标。

    第十四条 招标人在定标前可以对中标候选人及其拟派的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形成考察报告提交定标委员会作为参考。招标人的考察报告不应有明示或暗示中标单位的内容。

    招标人定标前组织考察的,定标时间可适当推迟,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第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实际需要,选择价格因素、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拟派团队管理能力与水平作为定标因素。以下定标因素供参考:

    (一)投标价格(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规则);

    (二)投标人在黄山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等级;

    (三)企业实力,包括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规模、近三年财务状况、本地缴税额、售后服务能力、过往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等;

    (四)企业信誉,包括获得各种荣誉、过往履约情况、建设单位的履约评价。近几年的不良信息,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各种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建设单位对其的不良行为记录、履约评价不合格记录以及其他失信记录等;

    (五)拟派团队履约能力与履约水平,可以考察团队主要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也可以对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答辩。

    第十六条 定标择优的相对标准有:

    1.信用等级高的企业优于信用等级低的企业;

    2.资质高的企业优于资质低的企业;

    3.本地缴税额高的企业优于本地缴税额低的企业;

    4.类似工程业绩技术复杂、难度大的企业优于技术相对简单、难度小的企业;

    5.履约评价好的企业优于履约评价差的企业;

    6.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优于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较轻的企业优于不良行为记录较重的企业;

    7.有履约记录且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的企业优于没有履约记录的企业;

    8.获得荣誉等级高的企业优于获得荣誉等级低的企业;

    9.拟派团队履约能力高的企业优于拟派团队履约能力低的企业。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择优标准的优先顺序。

    第十七条 招标人在定标会上可以介绍项目情况、招标情况及对中标候选人或者项目负责人的考察、质询情况。定标委员会成员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问。定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1名中标人并提交定标情况报告。

    招标人应将定标情况报告作为招投标情况报告的组成部分报招投标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定标情况报告包括:定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对列入定标范围的中标候选人考察报告(如有)、定标方法、向本单位党委(党组)汇报情况、中标人名称等内容。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3日内,将定标结果在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中标人放弃中标、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履约担保,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情形的,招标人可以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重新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者组织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并推荐中标候选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对定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章  定标委员会组成

    第二十条 招标人采用票决+价格法、票决+抽签定标法或集体议事法定标的,应当组建定标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从招标人、项目业主或者使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工程技术经济人员中产生,数量为五人以上单数。确有需要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人可以从本系统上下级主管部门或者系统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中确定定标委员会成员;非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人可以从其母公司、子公司人员中确定定标委员会成员。

    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2倍以上符合上述条件的备选人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招标人可以根据需要直接指定部分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定标委员会应当在定标会上确定主任。采用集体议事法定标的,主任应由招标人的项目分管负责人担任。采用其它方法定标的,主任可在招标人、项目业主或使用单位人员中推荐产生。

    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五章  责任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项目的招标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要建立完善的定标机制和内部管理制度,不得明示或暗示定标委员会成员指定中标人。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监督小组对定标过程进行见证监督,监督小组须有纪检部门人员参加。

    招标人应将定标方案和定标情况报告作为“三重一大”事项向本单位党委(党组)汇报。

    第二十六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在定标期间不得与任何中标候选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中标候选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2020年  月  日起试行。